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昌华因王少国名下的“桂北渔61388”渔船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王少国、叶秀本拖欠其工资24000元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欠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证实其享有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桂北渔61388”渔船的拍卖公告载明与“桂北渔61388”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应在2021年3月8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宁昌华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申请人宁昌华提供的欠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本院向叶秀本核实相关情况的询问笔录表明申请人宁昌华受雇到王少国所有的“桂北渔61388”渔船上工作,2020年7月8日,叶秀本和王少国(二人系夫妻关系)确认其二人共拖欠宁昌华2019年和2020年工资24000元。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昌华主张的上述债权系与“桂北渔61388”渔船相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宁昌华提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但申请人宁昌华所享有的海事债权金额应以相应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金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宁昌华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人宁昌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与登记债权有关的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昌华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黔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 媚 书 记 员 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