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辽0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国栋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国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国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国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国栋撤回上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渊 审判员 顾坤平 审判员 赵洪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