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码91421022MA48QDPR9F,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团结村4组5号。 诉讼代表人罗传萍,女,52岁,系湖北省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1年1月5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加坦、童罗(实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湖北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0)鄂102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湖北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琴的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湖北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10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查扣1.8万只的伪劣口罩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宣判后,被告单位湖北海丝凯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 二、将该案发回公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兆新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杨志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