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仁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李时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陶仁庄与被申请人李时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发出(2021)黔0527民督94号支付令,该支付令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527民督9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6元,由申请人陶仁庄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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