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正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付娇,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刘行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正法、付娇与被告刘行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康正法、付娇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正法、付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康正法、付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康正法、付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浴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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