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华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翠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梵净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曾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良、李翠元、贵州省松桃梵净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良、李翠元、贵州省松桃梵净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800000.00元,利息131713.54元、违约金175618.06元、律师代理费42160.00元,并从2020年5月9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062.00元、本案执行费2389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良主动履行案款300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良、李翠元银行及微信存款11408.92元。扣除执行费23895.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87513.92元;余款1874039.68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梵净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还款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申请,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曾良、李翠元、贵州省松桃梵净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