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总部办公楼1层商业1室、3层商业1室、5层商业1室。
负责人:郑新亭,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岚,女,1968年3月9日,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小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00006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小勇的存款、收入32,482.8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马小勇负担本案执行费38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