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士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士军与被执行王卫东、李选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朱士军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