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清祝,女,1972年出生,汉族,租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樊文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租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清祝、樊文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8日移交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张清祝判处罚金20000元;二、被执行人樊文军判处罚金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股息红利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