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A6LND1T,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3团。
经营者:王学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告:杨亚飞,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审理经过 原告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与被告杨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河市豫疆五金建材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