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平罗县鼓楼东街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
被执行人:王某,平罗县鼓楼东街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进行了价格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处置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