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丘县纸店镇张伟门业。
经营者:张恒世(曾用名张伟)。
被执行人:徐晓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丘县纸店镇张伟门业与被执行人徐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丘县纸店镇张伟门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晓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晓军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587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