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林18-门-(1-2)-8。
法定代表人:朱祯芳,经理。
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闫广丹,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黑龙江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被告偿还工程造价咨询费241030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系本案被告,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请求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再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能让原告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为实现公平正义,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