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冰,男,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张雪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柱、张雪峰、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