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杜某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现住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人杜某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杜某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1月25日以(2021)粤1523执88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杜某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某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杜某强未向本院自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某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某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文扬
审判员 余志如
审判员 彭武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