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包津京,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民,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赤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津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2255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武学良 审 判 员 苏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