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科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追缴蔡科迪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2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已生效,依其判决:蔡科迪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蔡科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蔡科迪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蔡科迪名下的财产。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蔡科迪财付通支付账户有存款567.25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此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科迪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蔡科迪所在的龙仙镇城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向被执行人蔡科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罚金567.25元,未执行罚金443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蔡科迪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