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容服务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其他开支等共10088元;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购买的苹果手机一部;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8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1月29日,被告提出要原告为其购买新手机,并指定好颜色、型号。为此,以结婚为目的的原告为了让未来的老婆高兴,便二话不说花5200.00余元给被告买了一部新手机(苹果11)。2021年1月30日,双方父母正式见面,同时,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其给付了7000.00元彩礼,同时,双方商定于2021年5月19日结婚。不仅如此,原告还应被告的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88.00元。2021年4月28日,婚期将至,被告却又突然改口,说要推迟结婚时间,并要求原告给付16.8万元的彩礼,到最后又说不结婚了,并称两个人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至此,原告称如果被告实在不想结婚,那就将相关彩礼退回,但遭到被告拒绝。
综上可见,原告最初以缔结婚姻、传宗接代为目的,而正式同被告一起安排双方家长见面,商讨结婚事宜,并约定好结婚日期。此后,被告却在婚期将至之时,突然反悔,不愿跟原告结婚。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等开支及手机的诉求是合情、合理,更是合法的,被告方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此,今特根据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等之相关规定起诉前来,恳请判如所求、以维权益为感。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1、送给我手机是事实,但我也给原告买了衣服等,双方互赠东西是合情合理的。2、给的7000块钱是事实,其中1000元是给我女儿的。这原告自愿的,我当时是拒绝的,农历2020年年底我妈给了原告4000元的红包,农历2021年年初我方也给了2200元给原告。订被子花了200元,我给原告买了2000元左右的衣服,我方不应返还财产。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6月18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以恋人关系交往期间,原告以红包等形式给付被告数额不等的礼金共计3000余元,为被告购买了价值5200元的手机一部,双方也互有人情往来。2021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父母见面时,原告母亲给了被告6000元见面礼,给了被告女儿1000元。2021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不再以恋人关系交往。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从当地习俗、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及原被告交往的目的看,原告母亲给付被告的6000元见面礼,具有彩礼性质,原告其余给付被告的金额不等的红包、转账及为被告购买的手机,属于自愿赠送或人情往来,不能认定具有彩礼性质。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再以恋人关系交往,对原告方给付的彩礼,被告应予返还。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6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1元,被告王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