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丁某,女,35岁左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陈某,男,35岁左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张某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