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
法定代表人:佐佐木一郎,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暑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罗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