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莫色俄吉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康,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罗紫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洪英(系被告罗紫笑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沙布莫,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紫笑、沙布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甘洛县国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