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桂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孙庆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张玉芝,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桂林申请执行孙庆军、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向申请人杨桂林清偿债务408688元。
查询结果如下:
1、本院于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无银行存款,京东,阿里巴巴无开户信息。
2、查出被执行人孙庆军名下新GR1231号、新A93371车辆,已抵偿(2019)新42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魏革启。
本院查明 3、孙庆军、张玉芝所有的位于乌苏市锦绣华庭小区14幢1-101室房屋一套,经查询,已于孙庆军、张玉芝于2015年出卖于张永庆,因当时不具备过户条件,未办理公示登记。
4、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所有的位于乌苏市墩买里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孙庆军所有的位于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国有土地使用权15亩,因长期承包他人,本院依法扣留其承包费用。
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名下其余财产暂不宜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庆军、张玉芝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其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依多斯
审 判 员 李 新 星
审 判 员 努力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