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男。 被告:侯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8日立案,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7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200元,借款用于做生意,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还款,到期被告未能还款。为此原告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由于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告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用于做生意,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还款,利息一年为7200.00元,到期被告未能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侯某某的《欠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侯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一年利息7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 玲 人民陪审员 苏彦武 人民陪审员 陈继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