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永,男性。 被执行人:陈智茹,女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永与陈智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于2021年3月4日将车籍予以查封。 2、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3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6、本案案款全部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内0581执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周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