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文。
被执行人:开封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19)豫0202执保679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封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7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开封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104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77805元,(具体数额以实际扣划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