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29**民初427号 原告妥某某海,男,东乡族。 被告张某忠,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妥某某海诉被告张某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委托原告用挖机对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砖厂挖土,约定一天租金1163元,工期35天,共欠款40894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未能当时结清,并出具一份欠条。到期后被告仍未结清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40894元。该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忠欠原告妥某某海租赁款40894元,于2021年6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忠吉 人民陪审员 马占强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