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定强,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彭钢,男,1968年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唐定强与彭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唐定强依据(2014)柳铁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5)柳铁执字第1号。因被执行人彭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唐定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钢自愿将其购置的登记在儿子彭靖午(公民身份号码4502042005××××××××)名下的房屋(购房合同编号:2015003122****,地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号第一幢**层*-****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唐定强。现申请人唐定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唐定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4)柳铁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