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岑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勇胜与被执行人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岑海燕开设在金融机构内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岑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2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62.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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