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市海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二分场南商区8幢6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春,总经理。
被告:吴江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连根,总经理。
被告:徐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朱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海利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徐建春、朱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愿意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