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人(再审申请人)蒋建明(自报姓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渠县。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继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系本案的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龙凤阁沐足按摩中心,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农贸市场C栋二楼,社会信用代码:441381600505134。

法定代表人周祖才。

审理经过

原审公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建明犯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粤13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粤1303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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