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岗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陈红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岗岗与被告陈红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回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