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留伟诉被告刘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赵留伟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留伟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赵留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