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

法定代表人:刘俊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红、柳成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翁建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建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被告信用卡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候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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