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邱麒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志均与被执行人邱麒同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邱麒同结欠申请执行人冯志均本金及利息合计65万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万元。剩余10万元,自2021年11月起,由被执行人于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直至本案债权结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1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