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川与被告张德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川、被告张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永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钱及料钱共计7500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份,被告找到原告维修其粮库所用的运粮大架子,双方约定工钱为每天1000元,维修用料的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完工后被告一次性结清。原告维修用了4天,料钱用了3300元,雇佣吊车花费1200元,工钱及维修用料费为7500元。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钱及料钱共计7500元,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德辉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口头协议中人工费以及吊车费3000元,但是我对他的产品不了解,当时原告报价及数量不符,河南到家包邮195元,共计用了5桶,但原告报价300元,原告并没做完工作就不干了,据原告和他报价相差太多,我的塔本身是白色的塔,结果原告喷成蓝色,让原告按要求改,原告已经更改墙体,没有更改盖,原告并多次威胁我,对我人身安全和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原告总工作日3天半。原告介绍产品质量及报价都不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给被告维修粮库所用的运粮大架子,工钱一天1000元包括吊车费用,工时3天半,共计使用5桶油漆,每桶19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维修粮库所用的运粮大架子。现被告仅承认工钱一天1000元包括吊车费用,工时3天半,共计使用5桶油漆,每桶195元。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钱及料钱共计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德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永川工钱及料钱4475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