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675000607A。
负责人:覃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苗,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燕,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邹贵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莫利云,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诉被告邹贵学、莫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以其他原因为由请求撤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