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惠农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锐,系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栋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浩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浩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宁夏惠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