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章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雷与被告刘章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雷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章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金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章丰偿还原告欠款23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刘章丰雇佣原告王金雷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最后结算工钱时,被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王金雷打有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2019年2月21日欠王金雷23920元。该条系被告刘章丰亲笔书写,并盖有本人手印。原告王金雷多次找被告刘章丰催要欠款,刘章丰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0条之规定,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章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王金雷与被告刘章丰经熟人介绍认识,2014年原告跟随被告在山东省东营市工地干活,负责穿线。当时约定活干完后结清工资。期间原告支取部分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392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2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为:“欠条,2019年2月21号欠王金雷小写¥:2392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刘章丰,2019年2月21号,130432198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章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章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雷工资款239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刘章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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