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占某,男,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在乐 书记员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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