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俊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卓,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欣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执行人:李彦榕,男,****年**月**日出生,系嘉峪关鑫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俊有申请执行李欣纹、李彦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甘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欣纹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俊有支付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000元,案件诉讼费900元、承担执行费1474元,合计1063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2月1日将担保人李彦榕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欣纹与申请人王俊有于2021年4月22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李欣纹承诺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0900元,利息在本金付清后另行协商,且在欠款未付清前,不免除李彦榕对上述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271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建忠
审 判 员 师玉文
审 判 员 茹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