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琪,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3801196611263830,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周公镇昝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忠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孔礼成,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67071338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周公山镇狮子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云琪犯盗伐林木罪、孔礼成犯滥伐林木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川1802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云琪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孔礼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云琪的违法所得二万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孔礼成退出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云琪按照四川省长江造林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补栽柳杉一万三千一百二十株,保证三年存活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如未履行上述修复方案,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原审被告人孔礼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四川省长江造林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植被恢复作业设计》支付植被恢复费用一万零八百五十元;原审被告人杨云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鉴定费用二千元,并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审被告人孔礼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鉴定费用二千元,并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云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祥文、郑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云琪及辩护人车忠虎、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开江 审 判 员 梅 雪 审 判 员 周恒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匡丽娜 书 记 员 杨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