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术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邓秀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术兵、邓秀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张术兵、邓秀青应交纳诉讼费2278.6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术兵、邓秀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法对权属邓秀青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龙光君悦龙庭25座802号的房产以及对权属张术兵名下粤Y×××××号牌桥车档案予以查封,均属轮候查封,详见(2020)粤0784民初4358号查封清单。在另案(2021)粤0784执143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权属张术兵名下的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属轮候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以2278.6元为限额对权属张术兵在招商银行的62×××76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银行存款403.12元。另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权属张术兵、邓秀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856.32元、47.26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1306.7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5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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