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及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该笔欠款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的土地流转费抵顶,直至全部案款偿还完毕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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