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刘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
负责人:王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与被告刘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明以其已经获得赔偿款,无需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海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