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特文。
破产管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速通汽车援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佑母路799号钰龙天下佳园第二期11栋19层1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盘玉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速通汽车援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