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荆云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宋晶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沈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铁煤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荆云虹、宋晶宇因与被申诉人沈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0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宗 程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李舒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