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街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113212472J。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李建社,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吴小娥,女,汉族,住翼城县唐兴镇营里村。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社、吴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