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付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与被告付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71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