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华裕,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锋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锋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解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婷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