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富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黑0227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院是在2020年9月14日作出再审决定,本案是在2021年2月7日立案,本案作出再审决定后没有及时立案,显然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故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审理。